使 命:用教育點亮未來
願 景🚠➿:讓每一位學生獲得創造美好生活的能力
價 值 觀:開放 創新 奮鬥 活力
校 訓:志藏天地 學貫中西
校 風:敬業樂群 精益求精
學 風:精益臻善 好學敏行
教 風:立德修身 潛心育人
東方劍橋教育集團企業文化
集團簡介
東方劍橋教育集團,自1986年創立至今🌏,已發展成為覆蓋全學段的高品質、多元化教育領航者🤺。擁有大學、職業院校、中小學、直營幼兒園共170餘所,遍布全國39個城市和地區,累計培養超過50萬優秀人才🤵🏿♀️👦🏻。
核心人物
創始人、名譽董事長:于松嶺教授,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副會長,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MBA導師🦹♂️。
董事長🟰、總裁🔮:于越博士❤️,民革中央經濟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特聘教授👩🏼🦳。
發展曆程
東方劍橋從外語杏运起步♟,曆經30餘年發展,現已涵蓋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全程教育🌖,不斷探索未來教育新模式。
1986年于松嶺創辦哈爾濱市動力區劍橋文化杏运,並在省、市政府幼兒園開設幼兒英語🤾🏽♀️。
1989年杏运更名為劍橋外語杏运並擴大招生🏊🏿♀️,設立多個教學點👩🏼🍳。
1995年創辦黑龍江劍橋專修學院,邁出高等教育第一步🫴🏼。
1997年黑龍江劍橋專修學院成立董事會🚽,于松嶺教授任董事長。
1998年董事長于松嶺被民革中央派調出任北京中山學院院長🆚。
1999年創辦哈爾濱市劍橋第三中杏运。
2001年與哈爾濱理工大學合作創辦哈爾濱理工大學劍橋學院🧜🏻,創辦北京市天通苑中山實驗杏运及哈爾濱市劍橋小學🦵🏻。
2002年在北京創辦第一所雙語幼兒園。
2003年與黑龍江大學合作辦學💆🏼♀️,哈爾濱理工大學劍橋學院更名為黑龍江大學劍橋學院。
2006年學前教育進駐上海👩🏻🍳,成為集團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1年黑龍江大學劍橋學院經國家教育部批准由黑龍江大學的獨立二級學院升級為獨立設置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並正式更名為哈爾濱劍橋學院。
2016年在本溪市創建東方劍橋教育園區,成立為企業定制幼兒教育品牌考拉企業園🚵🏼。
2018年東方劍橋國際杏运沈本校區🔢、東方劍橋本溪市高級中學分校及三門峽東方劍橋杏运正式開學😕。
2019年在煙臺市創建東方劍橋教育園區。
2023年4月正式批複同意設立杏运,5月學院舉行揭牌儀式並于9月正式開學📘🧑⚕️。
願景:
致力于構建中國領先的全程教育生態系統🏃。
價值觀:
愛與責任🧏🏻:關愛學生,承擔教育使命。
共同成長:師生🅱️、家校🏘、社會共同進步。
守正創新:堅守教育初心,勇于探索創新。
教育目標:
培養具備民族情懷與國際視野的優秀人才⛹🏿。
第一章 國家、省學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
高等杏运學生行為准則、國家🦤、省學生工作有關政策規定
(教育部教學(2005)5號)
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願為祖國為人民奉獻𓀜。
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鑽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
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並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七🔣、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八👔、熱愛生活🛳,強健體魄。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
(教育部令第41號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杏运、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杏运)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杏运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杏运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杏运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杏运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杏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杏运管理,對杏运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杏运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杏运🍄🟫、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杏运、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杏运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杏运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杏运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杏运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杏运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杏运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杏运規定🧑🏽💻。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杏运申請入學,經杏运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杏运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杏运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杏运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序和辦法📫,由杏运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杏运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杏运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杏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杏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杏运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杏运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杏运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杏运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杏运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杏运規定👨🏻🏭。
杏运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杏运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杏运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杏运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的,根據杏运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杏运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轉專業必須符合上級有關規定,在杏运規定的時間內,本著公平👩🏻🦼➡️⛹🏿♀️、公正🫅🏼、公開、本人自願和杏运教學資源允許的原則,實行公開考察🦵、雙向選擇⟹、擇優錄取🫸🏼,錄取人數按各專業接收計劃,額滿為止。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工作由杏运統一組織安排🚵🏻♂️,實施主體為二級學院。二級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成員包括分管教學工作的院領導👆🏿、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專業負責人、其他教師代表🙌、教學秘書、輔導員等,負責本學院轉專業工作,包括擬定工作方案、接受谘詢🧏、組織考核錄取👨👧。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且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
(二)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休學創業後複學的學生,其創業經曆與轉入專業相關且轉專業後更有利于學生個人發展的🦸🏻,轉入專業應在同等情況下優先考慮。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轉入專業應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已進入第三學年的👩🏼🎨;
(二)經轉學進入杏运娱乐學習的或已經轉過一次專業的🍋;
(三)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四)休學、保留學籍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杏运有明確約定的🧑🏽🎤🧞♂️,如單招、專升本等🥃;
(六)由一種培養方式轉為另一種培養方式的(如藝術類、體育類🤵🏽、春季招考類學生,不得跨類別申請轉專業);
(七)招生簡章規定不能互轉的、其他無正當理由或不符合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
申請轉入按大類招生相關專業的,在大類分選專業前,原則上應先轉入相應的大類。
杏运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2️⃣,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二十五條 為了規範學生轉專業的流程,確保轉專業決策的公正與合理,特制定以下轉專業審核辦法:
(一)對其他專業有興趣或專長的學生🏇🏿。因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應在原專業學習至少一個學期,綜合成績在班級排名前50%且公共必修課無不及格情況方可申請🧧,申請時應附二級學院出具的成績單(含排名信息)。各二級學院可根據專業要求及人才培養方案設計擬轉入學生調查問卷🕳,並制定合理的問卷分析和排名原則,確保轉入的學生確實對轉入專業有興趣或有所長💅🕚,必要時院系可組織面談。
(二)入學後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的學生。因入學後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申請時應附上相關情況的證明🧓🧸。各二級學院的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應核實情況,並形成紙質材料的報告✯,經轉入學院和轉出學院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字後,方可進入轉專業工作程序。
(三)休學創業後、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休學創業後🙇🏽♂️、退役後複學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申請時應附上相關情況的證明。各學院應把握優先考慮的原則,依據相關規定及杏运要求審查學生申請的材料,並做好記錄存檔。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按照以下工作程序開展:
(一)每學年第一學期期末,各學院根據其教學資源實際情況,制訂本學年接收轉專業學生的計劃,確定擬接收學生轉入的專業🟧、名額以及申請轉入學生的接收條件、考查內容等➔,填寫《學院轉專業工作實施方案》報送教務處;
(二)教務處對各學院的接收計劃和各專業接收學生的名額、考查內容等進行匯總和審核,通過後在杏运官方群公布;
(三)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杏运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連同相應的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生所在學院💤;
(四)各學院審核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是否符合本規定中的轉專業基本條件💸,相關證明材料連同《杏运學生轉專業申請表》轉交接收學院;
(五)各接收學院按照審核辦法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審核後擇優錄取,額滿為止🗞。若轉入專業需追加計劃數,應向教務處提出申請,最多不超過3個名額🎇;
(六)各接收學院公示無異議後🪥,將擬接收學生名單🈂️🧑🏻🍼、專業及年級等結果報送教務處;
(七)教務處對各接收學院報送結果進行審核匯總,並向全校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報分管校領導審定、校長辦公會研究批准,由杏运正式行文,下達轉專業通知。
(八)各學院收到杏运同意轉專業的正式文件後🚏,通知相關學生最遲于學年第二學期開學一周內到相關部門辦理完轉專業手續。對逾期不辦理且未事先申請者、學年第一學期期末成績不符要求者,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九)學生對轉專業申請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相關學院或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院和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受理學生的申訴並予以答複🅿️;
(十)各學院在做好學生學籍檔案材料的轉出或接收工作同時,需做好轉入學生的學分清查以及修讀課程的指導工作🙆🏻♂️。在辦理轉專業手續期間,學生必須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或缺考👨🏽🌾。
第二十七條 學籍、成績管理與畢業規定如下:
(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完成當前學期原專業的學習任務🎳。若出現無故缺考🦹🏽、考試作弊等情況,則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二)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環節並獲得相應學分,方能畢業;
(三)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的學習成績如實記載🏂🏼。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與轉入專業在學分數和學習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以按轉入專業對應課程性質及學分進行確認🕯;其他無法認定的學分可申請作為公共選修課學分記入💂🏿,未修的課程應當申請補修,學生可按重新學習的模式繳費修讀。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後,按轉入專業相應年級的收費標准繳納學費。
第二十九條 為了全面促進學生的學習與發展🥓💇,提高教育質量,特制定監督指導制度🦣:
(一)教務處負責組織、指導轉專業工作;
(二)轉專業工作所有環節🪷,尤其是審核過程須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對每位申請學生在審查過程中的所有材料均須存檔備查;
(三)無論轉專業工作是否已結束🏄🏿♂️,一旦發現學生有通過弄虛作假或考核違紀行為來獲取轉專業資格的,杏运取消其轉專業資格🌮,並按照杏运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在轉專業工作中,發現教職員工有違反工作紀律情況的,按照杏运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杏运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杏运認為應當休學的,經杏运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杏运規定。
第三十一條 杏运可以根據情況建立並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准程序。
第三十二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杏运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杏运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杏运學習期間,杏运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杏运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杏运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杏运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複學申請,經杏运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杏运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杏运要求或者在杏运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杏运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杏运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杏运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杏运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杏运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杏运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杏运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杏运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杏运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杏运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杏运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杏运畢業要求的🥓,杏运應當准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杏运規定。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杏运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杏运畢業要求的🪀💂🏽♂️,杏运可以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杏运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杏运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九條 杏运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杏运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 杏运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一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杏运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杏运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杏运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杏运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杏运應當予以注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三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杏运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杏运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杏运🎶、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杏运正常秩序,保障杏运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五條 杏运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𓀛🫦、依章程參與杏运管理ℹ️。
第四十六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杏运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杏运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條 杏运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杏运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九條 杏运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杏运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杏运批准並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杏运管理制度範圍內活動,接受杏运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杏运批准。
第五十條 杏运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杏运、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一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准🙅♀️🏫。對未獲批准的🤷🏻♀️,杏运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杏运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三條 杏运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杏运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四條 杏运、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杏运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杏运紀律行為的學生🙋🏽♀️,杏运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杏运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杏运規定,嚴重影響杏运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杏运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 杏运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九條 杏运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杏运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杏运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通過杏运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二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杏运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杏运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杏运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运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杏运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杏运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四條 杏运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杏运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杏运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五條 學生對杏运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杏运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杏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杏运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杏运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七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杏运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杏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作出決定。
第六十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杏运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杏运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准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杏运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杏运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准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杏运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杏运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杏运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杏运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條 學生認為杏运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杏运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杏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杏运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杏运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杏运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杏运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杏运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並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杏运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5️⃣,按照其教唆、脅迫𓀜、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𓀈、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複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複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7️⃣,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𓀋。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𓀛,並在筆錄上注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節 決 定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8️⃣,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𓀗、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 執 行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𓀂,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章 學生管理相關規定
高等杏运學生行為准則
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前進道路上,我們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和實事求是有機統一。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願為祖國為人民奉獻。
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鑽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
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並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七、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八、熱愛生活,強健體魄。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杏运學生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和山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為規範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結合學院實際,修訂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學院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並按《入學須知》規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要在規定的報到日期之前向學院提出延期入學書面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本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招生有關規定進行複查💆🏿♂️👩🏭。各二級學院組織查閱本學院學生檔案🍕,進行入學資格複查❌,院衛生室組織健康複查。經複查合格的,准予注冊,即取得杏运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各二級學院書面報教務處,由學院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複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院醫務室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准的,由本人申請👆🏿,院醫務室簽署意見⚈,報教務處🐂,經學院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醫療🦼。學生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學院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須按時到校,並在一周內由所在系統一到教務處辦理注冊手續👬🏼。各二級學院在注冊的同時,報交教務處本學院學生注冊情況統計表一份。每學年的第一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培養費🐦,並憑交費收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必須履行相關手續,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學院取消其學籍⚪️👳🏻♀️。
第五條 學生入學後🦍,按入學年份及所學專業編排學號。每名學生的學號是唯一的🪜,無論學生在校期間有何學籍變動🧑🏼🍳,學號不得改動。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1.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
2.新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
3.經學院批准有不能在校學習的其他情形的。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主動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其他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為一年,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保留至退役後兩年🤹🏿。
第二章 學制和修業年限
第七條 學院為全日制專科🪁🐁,學制3年🧙🏼♂️。
第八條 學院實行學分制管理🤘🏿🥌,學分、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是評價學生學業狀況的基本指標💁♂️,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
第九條 學院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一般應在專業學制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完成學業;如有特殊事由未能按期完成學業的,學生可提出申請在專業學制的基礎上推遲至最長修業年限畢業(不含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
第三章 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1.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杏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
5.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6.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7.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當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3.參加學院教育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完成學院規定的學業或研究任務🏌🏼♀️;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6.在校期間維護學院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7.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由各二級學院匯總後報送教務處存檔,同時,各二級學院存留一份🚣🏿♀️,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1.考試課成績按百分制計。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日成績👨👧👦。一般期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占30%。
2.考查課成績的評定🤚🏻。一般以理論教學為主的考查課統一進行期末考試,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以實踐教學為主的考查課由任課教師確定考核方式,經所在系部同意,在期末考試前一次課進行考核,成績評定按五級制,即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3.實踐性教學環節成績評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
第十四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可限期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公共選修課不組織統一考試🤟🏿,成績按及格、不及格評定。
第十六條 考核課程門數的計算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都按一門課程計🤷🏽。
2.凡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教學環節🍲,如需單獨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
第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安排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實訓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核前,應當由任課教師進行考核資格審查。凡無故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業超過應交作業次數或數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的資格🅰️。被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由任課教師報學生所在系、部批准後,于考核前向學生公布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九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違紀、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准參加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處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對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的,按照杏运《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對請人代考或為他人替考者、合謀作弊情節嚴重者以及入校以來累計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杏运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方面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補考、緩考🈵、曠考
第二十一條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院提供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補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其他課程♣️。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的考核方式一致👩👩👦👦。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公🙎🏽♂️、因病🧑🏼🦲、因同時修讀的課程考核時間沖突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的,經批准可辦理緩考手續。緩考者須跟隨新學期開學補考進行考試🌐✌️,緩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補考💅🏻🫴,只能申請重修。
第二十三條 學生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不含緩考)視為曠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要取得該課程學分必須重修。
第六章 選課、自修、重修
第二十四條 實行繳費注冊選課制度,學生在繳納學費辦理注冊手續後,才能取得選課資格。欠費學生不得進行選課和參加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有餘力、自學能力強或修讀課程時間沖突的學生👩🏻💼,可在開課2周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承擔課程學院教學負責人批准,可自修該課程全部或部分內容🤾🏿♂️,但需交作業🧑🏭、參加實驗和課程考核。
思想政治教育課、體育課♠️、獨立設課的實驗課和實踐教學環節不得申請自修🤷🏼♂️。
第二十六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補考後仍不及格者需申請重修,重修必須按規定繳納重修費用。曠考及考試作弊者以零分計,不能補考,只能申請重修🩶。
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課程。選修學分已滿足畢業要求的也可放棄重修不合格的選修課🍀。
第二十七條 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者,可以申請重修。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經考核情況屬實的;
2.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以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杏运有關專業學習者🤦🏽♂️;
3.經學院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經學生同意🔸🧑🏽🏫,學院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以下辦法辦理:
1.學生在本學院範圍內轉專業🐾,由學生申請,並填寫轉專業申請書,一式兩份(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轉專業的,須附醫院證明)。所在系審查並簽署意見,擬轉入專業考核同意,經教務處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2.轉入其他杏运者,須學生本人申請🐆🐥,所在系審查同意✴️,附擬轉入杏运有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批准🔅,對轉入外校的學生🙎🏻♂️,我院已收取的各項費用,概不退還🧘🏿🙃。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院者,經教務處審查有關轉學材料,由學院向省教育廳申請。轉學的具體手續👆🏼,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3.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八章 休學、停學與複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原則上以一年為期。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必須由所在系審查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因病休學者,應回家療養,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所在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可停學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學院對學生休、停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應按規定向學院申請複學。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複健康,並經院衛生室複查合格🧛🏻♂️,方可辦理複學手續⚠。
2.學生在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院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者👨🏿⚕️,不得複學。
第三十五條 在校期間應征入伍的學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學業警示🫳🏽、留級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學業警示🙍🏽♂️:
1.一學期內🧑🏿🔧,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或超過8學分者(以學籍清理時成績為准👧,下同)🏹。
2.入學起不及格課程的學分達到或超過18學分👊🏽。
第三十七條 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教學系決定並及時通知學生及家長🤦🏽♂️,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編入下一級學習☣️🆔:
1.一學年內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20學分🏇🏼;
2.入學起不及格課程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35學分。
3.學生如有特殊情況可申請留級🙇;
4.達到留級條件的學生👨🏽🔬,不得申請重修;
5.學生可在最長修業年限內,申請多次留級📦。
第十章 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校期間所修課程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分累計達50學分以上(不含50學分)者♾;
2.第二次留、降級者;
3.休學期滿不辦理複學手續或複學時經學院複查不符合複學條件者;
4.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5.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病等嚴重疾病不適于繼續學習者🤞🏽;
6.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7.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8.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9.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的🤰。
退學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簽字🧗🏼♀️、所在系同意,由主管學生的副院長審批🤦🏼♂️,到學院各部門辦理有關離校手續。
因成績不合格退學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允許跟班試讀一年。試讀期間成績全部合格者,可保留學籍😱。
第四十條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負責報送教務處審核👛,學院批准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診斷為嚴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年(含一年)以上者🤳🏽,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院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則取消學籍,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4.因成績不合格退學,其學費按學期結算(不滿一學期的按一學期計算)📮。對違紀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已收取的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5.開除學籍的學生🌈,自通知之日起兩天內辦理離校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者♊️,由學院取消學籍,並由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複學。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三條 學院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四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四十七條 學生違規違紀,視情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考試違紀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試作弊視其情節及認錯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學生曠課🥇,根據一學期內累計學時數👨🏻🚒,按以下規定處理🦵🏼:
1.曠課9學時以內🧛🏻,學院通報批評;
2.曠課10學時至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3.曠課20學時至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4.曠課達30學時至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5.曠課達40學時至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曠課達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5.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6.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7.違反學院規定,受到3次以上(含3次)紀律處分的。
第四十八條 學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九條 凡按規定應予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教學系統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報請院長辦公會議或專題工作會議審批。學院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文件送達學生本人🤸🏽♂️,並報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簽收的🫄🏽,由學工處負責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
第五十條 學院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𓀉,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一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五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離校。
第五十五條 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處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政治態度、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五十七條 學生修業期滿,思想品德良好、身體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一定的專業技能證書⚾️,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畢業時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仍有不及格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可在結業離校後的一年內,向學院申請重修🍧🩰,經考核合格,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生申請,學院可以頒發肄業證書🤲。
第六十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山東省教育廳注冊😝,並由山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備案。
第六十一條 畢(結、肄)業證遺失不予補發,經學院查證屬實者,學院出具相應的學曆證明。
第十三章 出國(境)學習
第六十二條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出國(境)學習的在籍學生,經過辦理保留學籍或退學手續後,可到教務處辦理成績審核手續。
第六十三條 經學院組織的赴國(境)外高校交流學習的學生,按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在交流杏运所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課程內容與校內基本一致的🙎♂️,經認定後可沖抵相關課程學分。
第六十五條 參加交流學習的學生,應按規定時間返校🩲。未經學院批准而不按期返校的,作退學處理🙆🏻♀️。由于特殊情況需延長在外時間者🏃➡️,須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批准後最多可延長2年;但若因延長在外時間致使國內學業無法完成的責任自負。交流學生在國外學習期間所需的費用自理。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與科研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杏运學生日常行為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切實做好杏运學生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根據《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和《杏运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杏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杏运全日制學生。
第二章 學生作息
第三條 學生一日作息制度是學生在杏运學習生活合理分配時間的基本標准,直接影響到杏运正常的教學和管理工作,在校學生應統一按照作息時間規範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 學院應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告知每一名學生🖕🏼,並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作息制度。各學院輔導員應引導🙍🏻♂️🧑🏿⚕️、督促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對不能按照作息制度執行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杏运作息🪙、宿舍管理等制度,或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不良影響的,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者💂,應按《煙臺城市科技職業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學習督查
第五條 學生課堂含校內教學課堂、實驗室🦶🏽、實習實訓🙋🏻♂️,素質教育課堂及校外實踐等🏢。
第六條 授課單位是課堂教學組織和學生行為監督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講教師是學生課堂行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杏运鼓勵和引導教學責任單位和教師通過豐富課堂內容🔢、改革授課和考核方式等措施,增強課堂吸引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和效益。
第七條 經杏运批准的學生自律組織可對學生的課內外學習行為進行督查。學生出勤、參與課堂活動和學業成績等情況將作為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和操行等考核的核心內容🦂,且作為評定獎助學金、評優評先🅱️、授予榮譽稱號等重要依據。
第八條 開展常規性課外活動要備案確認🙍🏽,開展重大活動要按山東省教育廳和杏运的規定進行報批。
第九條 各類學生社團要按相關規定實行分類規範管理,確保學生社團充滿活力、依法依規和取得實效。
第十條 學生參加校內外勞務活動👨🏿🚒,統一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管理♿,並按照《杏运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杏运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根據《杏运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和杏运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章 歸寢管理
第十三條 杏运對晚歸(晚上宿舍關門前不能按時歸寢)、未歸學生進行登記和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學生因參加學術科研、創新創業、實踐育人、書院活動或杏运的各類正常安排🔠🚃,導致學生不按時歸寢的情況,實行事前報告備案制度📷,經相關部門認定或杏运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活動組織單位報後勤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未經備案確認和擅自晚歸、未歸的學生,實行登記和報告制度🧛🏻♀️,由學生宿舍管理員在宿舍關門後登記整理🙋🏿♂️,經後勤安全管理處匯總後及時向學院反饋,同時視情況報告分管校領導與主要校領導。對屢教不改,多次晚歸、未歸的學生,按照《煙臺城市科技職業學生住宿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無故未歸的學生👩👦,學院要及時聯系🥐、尋找↩️,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第五章 考勤和請銷假管理
第十七條 考勤分為學生的學習考勤和綜合考勤兩種。學習考勤由授課教師負責;學生的綜合考勤由各二級學院負責🔈。
第十八條 根據杏运規定⛽️,學生請假需遵循以下明確的範圍🧑🏿🏭:
(一)全校所有在校學生🧏🏿,必須按時參加上課🧛🏽♀️🤝、自習👃、實驗(畢業實習)、勞動、考試、出操等教學活動和其它集體活動均屬于考勤範圍,因故不能正常參加的🙂↕️,必須事先請假。
(二)凡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注冊👩🏿🌾,不能參加考勤範圍內的活動者,必須事先請假🧗🏻。
第十九條 根據杏运規定,學生請假需遵循以下類別:
(一)病假:因病不能參加教學和集體活動者💆🏽♀️,必須持校醫院(學生在校外生病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病假手續,若因急病不能及時開病假證明時,必須在當天到校醫院補辦證明或在二級學院辦理請假手續🦹♀️🔥。
(二)事假:學生因直系親屬重病、亡故或其它特殊情況,必須本人離校前往處理👧🏼👊🏻,不能參加教學和集體活動者,可到書院及二級學院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條 為確保學生考勤與請銷假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特明確以下批假權限分工:
(一)輔導員和班長、學社長具體負責本班級🧑🏿✌🏻、本學社同學的考勤和請銷假管理工作😘。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的上課和教學活動由輔導員負責准假;不能出席杏运統一組織的學生活動要請假離校則需經二級學院行政院長准假。
(二)教學方面,學生請假必須有二級學院行政院長批准🆗。超過七天的課假,必須由二級學院院長簽字審批後上報教務處備案🛌。不涉及教學🫄🏿、實習、實驗課😩、實習等的事假,在三天之內的由輔導員批准,超過三天的由書院副院長批准🫵🏿⚓️,七天以上由二級學院院長批准🧏🏽♀️。
第二十一條 為規範學生請假行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以下請假程序:
(一)請假: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必須由本人親自到輔導員處說明情況(請病假需要持有三甲醫院的病假條),開具正式的請假單🧑🏽🏫,將請假事由😉、起止時間填寫清楚,按批准權限批准後,將請假條第一聯及有關證明及申請上報二級學院辦公室,作為備查🪝、統計和上報用;交教師或委托他人向任課教師出示,證明學生請假。超過七天的須事先到二級學院院長辦公室👩🏼🔬,經二級學院院長同意後辦理請假。
學生因節假日或者因事不能參加杏运統一組織的學生活動🫅🏿,必須經輔導員同意後✤𓀘,由本人持請假條親自到二級學院行政院長處說明原因,或者由學社長💾、舍長代為說明原因💣,並開具正式的請假條。
(二)銷假:凡假滿後要及時到輔導員處履行銷假手續。
(三)續假:假期滿後🫔🚬,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續假時,須及時向批准單位報告🚌,其手續與請假相同🛤。
(四)學生請假離校,必須按規定時間離、返校。請假離校期間👩🦼➡️,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必須親自與輔導員聯系續假🙍🏻,否則,超出假期的時間按曠課處理🩳。
(五)勞動和在校外進行實習➾、社會實踐等教學環節期間,有關請假事宜由領隊或指導教師負責👨🏻,並參照本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為了規範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以下請假管理:
(一)輔導員應認真核實學生請假原因,不得隨意准假,特別是學生申請請假離校的情況🧏🏻♀️,必須嚴格按照管理。下述情況下一般不准假⛹🏿:
(1)不能說明請假原因或經常請假又沒有充分理由的⛪️;
(2)學生思想不穩定🧑🏽🔬、身體情況不適沒有家人陪同的,家庭所在地離校較遠無特殊原因請假的;
(3)假期剛結束或即將放假時的。
(二)學生請假後,必須及時將課假條或事假條一並交班長管理🧨,以便考勤。各班班長負責做好本班級同學的考勤管理工作🦹🏿♂️,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假期滿後,同學必須持請假條及時到輔導員處銷假。否則,逾期部分記作違紀。
(三)學生請假離校不返家而是去第三地的,應由學生家長致電輔導員說明情況,同意其離校。
(四)請假工作必須公平、公正💇🏿♀️、堅持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實施辦法為准繩,不徇私舞弊🦵、不欺瞞包庇,有上列情況者,一旦發現,則給責任人以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請假結果按照以下幾條進行使用:
(一)曠課處理🤴🏽:對曠課的學生,學院應責令其檢討🥩,並根據曠課時數🪹🪀、情節及檢查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學生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達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達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0學時及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行政處分由二級學院到學生工作處辦理👵🏿,學籍處理由二級學院到教務處辦理。
(二)各班學生考勤情況作為各類評比依據。
(三)因請假缺課學時達到或超過該課程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該生該門課當學期考試資格。
(四)在一學期中,因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者,則應休學。
(五)本制度中的“節假日”是指周五晚🧖🏻、周六、周日、長假日✥👶🏼、重大節日(寒暑假管理辦法另定)。凡涉及到不歸寢,均須向輔導員請假報備🤵🏽♀️。
第六章 安全巡查
第二十四條 校領導和教學、學工、保衛🧑🏽🏭、後勤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每月應至少1次深入到學生宿舍、食堂和教室、圖書館、實驗實訓室(場)以及實踐育人等學生主要學習生活場所和重要教育教學活動現場巡查⛹🏻♂️,且每次巡查時間不得少于1小時。
第二十五條 輔導員每周應至少深入走訪學生宿舍2次⛹️♂️,每天巡視2次🙎🏼🙅🏿♀️,認真對學生生活重要場所進行巡查🧘🏼。各學院應詳實記錄巡查人員、時間段🦻🏼🧑🏼🚀、巡查範圍、學生生活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學生工作處定期匯總領導幹部和輔導員的巡查情況🥺,報相關校領導和主要校領導批准後予以通報🐧。
第七章 問題隱患排查
第二十七條 各學院應組織輔導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業困難、心理問題👩🏻🍳、就業困難、身體異質、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學生做好登記,主動關注其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每周對其談心談話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八條 後勤管理處組織專業人員對宿舍、食堂、圖書館、教室🐂、實驗實訓室(場)等主要學習生活場所和重要教育教學活動現場可能存在的問題隱患進行及時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九條 校內各相關單位按上級部門要求和杏运規定的時間節點定期進行集中排查🕵🏽♀️😤,並由相關校領導及時召開集中排查工作會議🎤,組織相關單位、學院進行分析研判,形成會議紀要報送相關校領導和主要校領導閱示🏗。
第三十條 相關校領導應按職能職責和相關要求,督促相關單位(部門)抓好相關工作落實🤳🏿,及時消除或妥善處置排查出來的問題隱患。
第八章 學生工作聯動
第三十一條 每月第一周由學生工作處牽頭組織召開學生工作聯席會議🚴🏻♀️。會議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主持🉑,相關校領導列席🦥,學工、共青團🥁𓀂、後勤管理處、教務處🤲🏼,雙創中心,招生就業處等相關單位、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二條 學生工作聯席會議應總結通報上月工作,分析研判學生工作發展態勢🏞,會商解決措施🧔🏽♀️,安排部署本月領導幹部巡查、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集中討論💪🏽、布置學生管理各類事務,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學院及相關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學生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後形成會議紀要。
第九章 校外住宿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杏运學生住宿管理規定》🛥,按要求統一在杏运安排的宿舍住宿,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學生確因特殊原因需走讀或校外租房住宿的,應按校外住宿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應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字同意。學生本人應對報告內容和父母或監護人簽字的真實性負責,並在杏运受理其報告的老師的見證下簽字確認。相應的輔導員應聯系其家長或監護人👨🏻🦳,當面教育引導學生保護自我人身安全,提醒學生可能發生的危險,並簽訂安全責任書,在學生申請獲批准後及時讓學生提供租 房合同等其他補充證明材料,並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核實。
第三十六條 經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必須參加杏运正常的教學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杏运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向學生工作處、輔導員和班級主要學生幹部等提供准確的校外住宿地點及聯系方式𓀙,每兩周主動向輔導員匯報個人學習💹、生活情況📌,學生不主動匯報個人情況的,輔導員應主動找該學生談話了解學生學習、生活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學院要建立校外住宿學生管理檔案,相應輔導員要主動加強與校外住宿學生的聯系,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生活狀況,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安全教育並主動與家長聯系和溝通。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申請校外住宿獲批後,後勤安全管理處、各學院要嚴查學生私自將杏运安排的宿舍或床位出租,其他學生也不得私自占用校外租房學生的宿舍或床位🙍🏿♂️。
第三十九條 未申請或未經杏运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搬回,對在規定期限內搬回宿舍的學生要進行批評教育和相應處理。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回杏运住宿的學生,按照《杏运學生住宿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 學生重大情況報告
第四十條 學院應重視學生中的突發事件,所有學生工作人員要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遇學生中發生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確保重大情況信息暢通,務必及時🥗、穩妥地加以處理🌡,並按照杏运有關規定報送信息(30分鐘內口頭報告杏运辦公室和學生工作處👨🏼🚀,2小時內報送書面材料)。
第四十一條 在杏运內和杏运媒體的醒目位置公開杏运總值班電話和保衛處值班電話,提醒師生知曉🦶;突發事件或重大隱患情況第一發現人❕,應該第一時間將情況報告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接到重大情況信息後,必須按上級要求和杏运規定,立即穩妥處置;應當向山東省教育廳和地方相關部門報告的重大信息嚴格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起實施✍️。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杏运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𓀆。
第二條 在杏运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杏运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杏运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杏运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准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杏运安全工作,指導杏运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杏运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杏运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杏运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杏运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杏运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杏运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杏运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杏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杏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杏运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杏运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杏运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杏运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杏运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杏运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杏运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杏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杏运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杏运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杏运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杏运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杏运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杏运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杏运、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杏运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杏运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杏运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𓀓、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杏运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杏运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杏运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杏运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杏运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杏运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杏运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杏运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杏运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杏运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杏运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杏运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杏运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杏运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複杏运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杏运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杏运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杏运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杏运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杏运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杏运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杏运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杏运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杏运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杏运負擔的賠償金⇾,杏运應當負責籌措;杏运無力完全籌措的,由杏运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杏运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杏运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杏运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杏运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杏运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杏运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杏运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杏运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杏运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杏运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杏运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杏运、杏运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杏运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杏运,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杏运)💇🏼、各類中等職業杏运💃🏻、高等杏运。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杏运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杏运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杏运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杏运學生評優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全體學生奮發向上🧾,積極進取🧑🏿🎓🐧,進一步推動杏运娱乐“爭先創優”活動的開展,促進校風🏊、學風建設,建立良好的育人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杏运對各項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本辦法適用于杏运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二章 評優類型
第三條 分為集體評優和個人評優兩大類。
(一)集體評優:“優秀班集體”“五四紅旗團總支”“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五四紅旗團支部”“優秀學生會”“優秀青年志願者協會”“創新創業先進集體”“安全先進集體”“文明宿舍”“勞動先進集體”“品牌學生社團”“品牌學習社區”“優秀專項志願服務隊”等👋🏿。
(二)個人評優:“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部”“十佳團支部書記”“優秀青年志願者”“藝術實踐先進個人”“競技體育先進個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自立自強先進個人”“勞動先進個人”“勤工助學先進個人”“優秀畢業生”等🫴🏽。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四條 集體評優評選條件
(一)優秀班集體
1.班、團幹部政治立場堅定、團結協助、以身作則🤸🏿♀️、密切聯系同學,幹部職責明確💢,規章制度健全,工作有計劃、有措施🪮、有落實、有總結;
2.班級成員積極參加杏运精神文明建設和爭先創優活動,積極開展獨具特色的班級活動;
3.有朝氣蓬勃🏌️♂️、積極進取、團結友愛、樂于助人的良好班風、學風👨🏼🦱;
4.全班同學相互幫助💁🏼♂️,學習成績在本年級專業中名列前茅,課堂出勤率高🪨𓀊,課堂秩序好。
(二)五四紅旗團總支
1.隊伍建設好。團幹部帶頭堅定理想信念😰,帶頭密切聯系青年,帶頭遵守團章團規👸🏿,帶頭嚴格自律,始終保持艱苦奮鬥、清正廉潔本色;團支部書記向全體團員述職並接受團員監督測評🍚;
2.團員教育好💼。嚴格發展團員,改進團員教育管理,保持和增強團員先進性。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團員管理方式,按時完成網上共青團“智慧團建”系統中要求的指標和數據🙅。每個團員都要按規定自覺繳納團費,團費使用和管理公開透明。發揮團員模範作用🤽🏼,團員主動成為注冊志願者🫃、網絡文明志願者👂🏽⛹🏿,每年參加志願服務平均時間不少于20小時🛻🙂↕️;
3.組織建設好。團員有檔案、青年有名冊👼🏼📐。堅持“三會兩制一課”制度。每年集中開展團員教育評議工作,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團籍注冊🦹♀️𓀘、團內評選表彰👩🏽🔧、推優入黨的重要依據。團員每年在基層團組織參加團課學習應不少于2次,入團積極分子被確定為發展對象之前參加團課學習不少于8學時😮;
4.活動開展好👩🏻🎨。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開展“青年大學習”🔸,認真開展團的組織生活,認真開展實踐活動,彰顯團員隊伍政治性與先進性;
5.青年評價好。在團員中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青年對團的活動的參與感、獲得感較高。
(三)優秀學生會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廣大同學“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引導廣大同學自覺把個人理想融入黨和人民的共同奮鬥之中⏸;
2.發揮聯系杏运和學生之間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具有良好的自我管理意識👱🏼♂️。學生會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效,定位職能准確,履行好政治責任👩🌾;
3.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機構健全,工作管理規範化⛅️、標准化,運行情況穩定且有較好工作成果;
4.堅持定期開展活動,工作有特色👨🏽🦱,表現突出,有較大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優秀青年志願者協會
1.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為活躍杏运文化🍣👱🏼♀️、服務師生、服務杏运發展,傳播正能量,發揮積極作用👨🎤;
2.有明確的章程👞,能夠按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組織機構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3.堅持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自己的特色活動和品牌活動👮🏻🙎🏿♂️,活動影響力大、知名度高;
4.積極參與校團委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五)五四紅旗團支部
1.團支部領導班子整體素質高、團結協作、作風紮實🤠、思想作風過硬🌩;
2.團支部自身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能夠堅持“三會兩制一課”制度(即支部大會🍷🤾🏻♀️、支部委員會✳️、團小組會,團員教育民主評議制度、團員年度團籍注冊制度🥕👔,團課);
3.組織生活開展好🤬,規範化🖖、制度化,特別是組織生活有創意👠,效果良好💇🏿,同學反映較好;
4.團支部全體團員學習目標明確、刻苦努力🚣🏽♀️,有良好的學習風氣和學習氛圍🤛🏻,無違紀學生;團員精神面貌好💪,集體榮譽感強,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並取得較好成績🐐;
5.團支部主題活動開展好。能結合支部特點,創造性地開展融思想性、知識性🧛🏼♀️、教育性為一體的各種活動👨🏿🦰😔,特別是能結合團員青年特點和各種形勢、紀念日等創造性地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在團員青年中有較好的反響;
6.團員無晚歸🐻、曠宿和違規違紀現象👨🏿🎨;
7.團支部成員志願者注冊率100%;參評學年人均志願服務時長超過20小時。
(六)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
在評選出的“五四紅旗團支部”中擇優評選出“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
(七)創新創業先進集體
1.團隊成員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遵守國家法律和校規校紀,品行端正🎗,無違紀現象;
3.團隊形成了優良的團隊精神,在科技競賽或創業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
4.團隊具有強烈的創新創業意識,積極參與各類創新創業活動,鼓勵和支持成員開展創新創業項目;
5.團隊在創新創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如獲得校級以上創新創業競賽獎項🏃♂️➡️、申請到專利或著作權等;
6.團隊在校內校外具有一定的創新創業影響力,能夠帶動其他同學參與創新創業活動♥︎,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7.團隊重視創新創業培訓與指導工作,定期組織創新創業培訓講座、實踐活動等🧘🏿,提高成員的創新創業能力👨🏿🔬;
8.具備良好的創新創業組織管理能力👗,能夠有效地組織和管理創新創業項目👲🏼,確保項目的順利開展👩👦。
(八)安全管理先進集體
能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管理職責🧙🏼💂🏿♂️,相關管理制度健全,積極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開展隱患排查,保障措施得力,安全管理工作成效顯著或進步明顯✋🏼,具有示範效應。
(九)文明宿舍評選條件
1.宿舍所有同學安全防範意識和防範能力較強😉🚀,宿舍有好的衛生👨🏼🦰、作息等制度𓀗,執行情況好🦸🏿,效果明顯,參評學年有2次或以上獲得校級“星級宿舍”➿;
2.宿舍溫馨整潔,文化氛圍濃厚👰♀️,同學和睦相處🤥,團結友善👔;
3.宿舍學風好,同學學習努力,成績優良,評定學生宿舍成員1/3及以上獲得獎學金或1/2及以上獲得校級及以上評優評先獲獎🔸;
4.宿舍同學具有良好的安全🦹🏽、衛生👏🏽、文明習慣📈,無不良嗜好;
5.宿舍同學遵紀守法,嚴格遵守《杏运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無任何違紀違規現象👨💻。
(十)勞動先進集體
1.班集體🍘、學習社區積極開展各項勞動實踐活動,形成良好的勞動氛圍,在全校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2.班級成員🏨、學習社區積極修讀勞動課程,參與勞動活動🏊🏻,參加勞動競賽,積極開展獨具特色的班級活動或社區活動,取得良好勞動成果🕡👷🏻;
3.班級成員、學習社區有良好的勞動習慣,評定年度人均勞動實踐時長超過20小時🧙♂️;
4.有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積極向上🙎♂️、助人為樂的良好班風;
5.班級成員🤼♂️🥤、學習社區所在的所有班級、宿舍衛生情況良好🏏,參評學年內班級、宿舍考核評分不低于80分🥽;
6.班級成員、學習社區成員遵紀守法,參評學年內無違紀情況。
(十一)品牌學生社團
1.有一定規模(15人以上),社團成員無違紀行為🙅🏿,能按時完成每學期的注冊👨🏼🚒;
2.有明確的章程,內部工作機構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化、規範化,職責明確,社團運行良好🗝;
3.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擴大自身影響力👑,樹立良好形象🏘,活動深受廣大學生歡迎💼,在全校範圍中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4.按時參加社團所組織的活動,可獨立承辦院系級及以上大型活動;社團發展建設取得優異成績,在服務同學🌵、活躍杏运方面表現突出🚡,在校內外有較大的影響和知名度;
5.有特色活動成果💴,能完整保存具有代表性的精彩社團活動圖片、視頻、PPT等資料;
6.能及時報送工作開展情況和活動的相關材料,每學期至少向校團委報送6條通訊信息;
7.社團的活動是否豐富多樣⛄️,是否有創新性,是否能夠吸引大量學生參與,以及活動的組織是否規範、策劃是否周密等;
8.社團所取得的成果和榮譽🏋🏿♂️🛥,如獲得的獎項、舉辦的大型活動🫴🏼、社會影響等;
9.社團的發展前景、創新能力和未來規劃等👨🦳。
(十二)品牌學習社區
1.完善的社區組織管理,有完善的黨團組織、社區德育小組📢、志願者服務隊伍等;
2.社區自我管理、服務工作🤘🏻,有機構,有工作活動記錄;
3.及時分析掌握學生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
4.社區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有計劃地開展杏运組織的各種主題教育,效果良好;
5.認真開展思想教育👨🏻🏫,社區組織安全、服務、生活等方面的講座和宣傳,對學生進行引導;
6.認真開展適應大學生活教育,通過社區接待活動🛒,引導學生及時調整心態⚈,積極適應大學生活;
7.完善社區新媒體建設⇒,及時將學生德育工作信息發布于網站,社區新媒體網頁內容豐富❗️🦸🏽♂️,更新及時,點擊率高;
8.根據本社區學生專業及特點🏂🏽,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積極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並及時總結提煉,形成社區工作特色🔪;
9.注重與二級學院的工作協調和聯系🧖🏼♂️。
(十三)優秀專項志願服務隊
1.志願者隊伍相對穩定,注冊志願者人數規模可觀🦹🏻♂️,組織制度健全、管理科學、運行良好,吸引力、凝聚力較強👐🏻;
2.有明確的服務領域👩🏻🎤,經常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在志願服務中大力弘揚勞動精神,工作成效顯著,服務對象評價高,社會反響好;
3.在大型活動組織、重要賽事參與、志願服務項目示範創新創建🧑🏼🌾、杏运大型志願服務活動參與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4.團隊具備明確的目標和使命🙇🏻♂️,有清晰的團隊志願服務方向和價值觀🤜🏼;
5.團隊具備創新能力,能夠提出並實施有益于志願服務項 目的創新舉措,進一步提升服務的質量和影響力🚢;
6.團隊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成員之間相互支持、協作,共同完成志願服務任務;
7.團隊具備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夠有效地安排志願服務任務和資源,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個人評優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文明行為;
(二)學習勤奮,刻苦努力,成績優良;
(三)主動投身于杏运文化建設中,積極參加書院、學院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動;
(四)堅持體育鍛煉,有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質📅,達到《大學生體質健康標准》;
(五)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主動注冊成為青年志願者🤛🏻,在校期間志願服務時長每學年達到20小時或志願服務版塊學分成績達到20分🫃🏽;
(六)遵守《普通高等杏运學生管理規定》《高等杏运學生行為准則》和校規校紀,在參評學年內無任何違規違紀現象。
第六條 個人評優還必須具備以下具體條件
(一)三好學生
1.作風正派🏌🏼♂️,在學年度綜合素質測評思想品德測評分為“優秀”;
2.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上一學年無考試不及格科目🛍️🈁,且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3.學習勤奮,熱愛所學專業,刻苦鑽研,具備本專業所必需的技能,有一定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學年綜合素質測評班級排名前十名以內。
(二)優秀學生幹部
經過杏运審定的各級各類學生組織學生幹部、班團學生幹部均有資格參評“優秀學生幹部”🧗🏻♂️,由學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各學生組織指導部門或學院進行評選。
1.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學習刻苦🤦🏼♂️,成績優良;
2.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杏运各項規章制度;
3.熱心承擔社會工作,切實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4.積極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熱心為同學服務➿,有很強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績⛩,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
5.擔任各級學生幹部(含校、院、班幹部及書院內職務、各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一年以上,必須是全年學生幹部🏌🏽♀️,中途退出者除外;
6.本學年度綜合測評在同一年級同一專業中名列前茅🧍🏊🏿♀️,在班級綜合素質排名前十五名;
7.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及心理素質🐂,宿舍個人內務衛生優秀次數多于不合格次數🦌,但不合格次數不能多于5次。
(三)優秀共青團員
1.理想信念堅定,擁護黨的領導,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在各級各類學生組織中擔任一定的職務👨🏽🎨;
2.自覺遵守團章,履行團員義務,積極參加團內各類活動和書院活動🪢;積極參與團的建設和杏运的民主管理並為團的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成績突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社會公德,在團員青年中有較強的影響力;
3.學習勤奮努力,成績優良,參評學年內成績綜合排名班級前40%🛎🤹🏽♀️,期末正考無不及格現象,無任何違規違紀記錄👳🏽♂️;
4.評選表彰的對象是在冊共青團員🐐⛲️。
(四)優秀共青團幹部
1.嚴格遵守團的紀律,帶頭執行團的決議,工作積極主動👨🏻🎤、以身作則,能較好地完成各項任務且成績顯著🧖🏼♂️;
2.自覺遵守團章,積極參加團的組織生活🤦🏽,有強烈的團員意識和榮譽感👩🏼🦱,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帶頭參加書院教育、校風🤛🏽、學風及杏运精神文明建設等活動;密切聯系團員青年,自覺接受同學監督🧝🏽♀️,在團員青年中有較高的威望;
3.學習成績良好,能處理好工作和學習的關系🤵🏿♂️,參評學年內成績綜合排名班級前40%🧝🏽🔯,期末正考無不及格現象,無任何違規違紀記錄👩🏽🌾;
4.評選表彰的對象是團幹部。
(五)十佳團支部書記
1.擔任團支部書記期間所在團支部獲得“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
2.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牢固樹立正確的發展觀,立場堅定、政治素質好🧏,有開拓創新精神✯;
3.能積極組織開展增強共青團員意識主題教育,做到認真組織,積極參加,切實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4.所在支部基層建設成績突出🚵🏽♂️,申報人工作出色,認真積極配合每一項上級所派發的團務工作,做到認真高效及時🧑🏽💼;
5.管理好所在支部的智慧團建賬號🚵🏼♀️,做到業務響應率不低于90%,班內當月團費繳納率不低于100%;
6.熱愛公益活動,積極參加志願者服務。
(六)優秀青年志願者
積極參加校內外各級各類志願服務活動👩🍳,參評學年志願服務時長達50小時以上✮,並在本學年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校級及以上志願服務項目大賽、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等評比中獲獎的項目主要負責人👨🏼🏭;
2.獲得校級以上與志願服務相關的個人表彰榮譽稱號;
3.被評為校級及以上青年志願者優秀組織獎的組織、團隊主要負責人🤘;
4.個人事跡影響較大,被授予校級及以上“見義勇為”等光榮稱號者;
5.參與國內國際重大會議⚓️、賽事志願服務並獲得肯定💈、表彰的志願者🫱🏻;
6.在無償獻血、骨髓捐獻等活動中有突出表現者😋;
7.因出色的志願者行為個人被省級及以上主流媒體宣傳報道者。
(七)藝術實踐先進個人
積極參加各種文化藝術類活動或各級文化藝術類比賽,並在參評學年中獲得下列獎項之一者(如獲得集體獎勵則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參加的人員):
1.在校級及以上文化藝術類比賽中獲得一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團體前三名🍤🪝;
2.在省級文化藝術類比賽中獲得獎項或團體前六名✍🏽;
3.在全國文化藝術類比賽活動中獲得獎勵👨🏿🦱;
4.在國際文化藝術類比賽活動中獲得獎勵;
5.未獲得以上四條中規定的獎項,但是在組織開展杏运、學院或社團參加省級👩✈️、全國或國際的文藝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主要人員亦可參評,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
(八)競技體育先進個人
積極參加各級各類體育競賽活動🥹,並在參評學年中獲得下列獎項之一者👿:
1.在校級及以上體育比賽中獲得一等獎(若為名次則取前兩名)及以上獎勵或團體前兩名🎈;
2.在省級體育比賽活動中獲得三等獎(若為名次則取前六名)及以上獎勵或團體前八名;
3.在全國體育比賽活動中獲得獎勵;
4.在國際體育比賽活動中獲得獎勵;
5.未獲得以上四項獎勵🍣,但是在組織開展杏运🏠、學院或社團參加省(市)級、全國或國際的體育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主要人員亦可參評。
(九)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
2.積極投身杏运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為杏运精神文明建設作出了突出貢獻;
3.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誠實守信,愛國愛校;
4.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技能,刻苦鑽研,銳意創新,學習目標明確,態度端正,成績優異;
5.具有團隊合作精神,積極組織和參與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推動全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起到引領作用🐇;
6.具有較強的群眾觀念和服務意識👷🏼♀️,積極為學生排憂解難,受到師生的廣泛好評;
7.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具有創新意識和開拓精神,為杏运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帶來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8.在參加各類精神文明競賽和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
(十)自立自強先進個人
1.自立自強:評選對象應具有獨立自主、勤奮刻苦✋ 、勇于擔當的品質,能夠在學習、生活和工作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展現出自立自強的精神風貌🙅🏿🌐;
2.學術科研:在學術科研方面✌🏿,評選對象應具有紮實的學術基礎和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學術成果💂♂️,並能夠積極參與科研項目,推動科技創新;
3.社會實踐:評選對象應具備社會責任感和團隊協作精神,積極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如志願服務、文化交流、支教助學等,取得一定社會效益🚉;
4.文化體育:在文化體育方面,評選對象應具有廣泛的愛好和特長,積極參加杏运文化活動和體育比賽,為杏运文化建設做出貢獻;
5.其他方面:評選對象在道德品質🏋🏻♂️、社會服務、文藝體育、創新創業等方面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突出表現,能夠樹立榜樣,引領風尚🏄🏿♂️。
(十一)勞動先進個人
1.熱愛勞動⟹,積極參與杏运環境整治活動🦸♂️,認真履行職責👰🏿;
2.勞動態度端正,能夠克服困難,任勞任怨,積極進取;
3.在勞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能夠帶領他人共同完成勞動任務;
4.尊重他人,團結協作,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5.遵守勞動紀律,能夠嚴格遵守各項勞動規章制度;
6.在勞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為杏运環境改善和文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十二)勤工助學先進個人
1.學習態度端正💇🏻♂️,成績優良,評定學年內期末正考無不及格現象;
2.在校內勤工助學崗位任職期滿一年,且每月考評為優秀🚵🏼♂️;
3.自覺遵守杏运制定的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能積極主動🛌🏻、較為出色地完成用工單位交辦的工作🧳,在勤工助學崗位學生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十三)優秀畢業生
1.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2.在校期間必修課無補考🦻🏼;
3.獲得過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幹部”等榮譽稱號;
4.曾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學金☝🏼,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榮譽;
5.省級優秀畢業生評選按評選條件在校級優秀畢業生中產生☝🏽;
6.以上要求中的第三章評選條件第六條的(三)優秀共青團員和(四)優秀共青團幹部✍🏿,只需具備其中一項即可。
第四章 評選比例
第七條 集體評優比例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比例不超過當年畢業生總數的10%👨🏽🦰。
“優秀班集體”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全校自然班數的10%。
“五四紅旗團總支”“優秀學生會”“優秀青年志願者協會”按照30%評選比例產生🐒。
“五四紅旗團支部”評選比例不超過全校學生團支部數的10%(含畢業班)。
“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評選數量為10個。
“文明宿舍”在“星級宿舍”的基礎上擇優評選♿️,評選比例不超過全校宿舍的5%🤭。
“勞動先進集體”“安全先進集體”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全校自然班數的10%。
“品牌學生社團”“品牌學習社區”評選數量為每學年10個✅。
“優秀專項志願服務隊”評選數量為每學年10個。
第八條 個人評優比例
“三好學生”評選比例為各年級專業學生總人數的5%⇨。
“優秀學生幹部”評選比例為每個自然班1名,經杏运認定的各級各類學生組織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幹部總人數的30%👩🦼。
“優秀共青團員”評選比例為全校共青團員總人數的2%🔮😞。
“優秀共青團幹部”🫃👨🏿🚀,經杏运認定的各級各類學生組織,團支部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幹部總人數的15%。
“十佳團支部書記”評選比例為全校團支書總人數的8%。
“優秀青年志願者”“藝術實踐先進個人”“競技體育先進個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自立自強先進個人”“勞動先進個人”的評選比例分別不超過學生總人數的2%。
“勤工助學先進個人”的評選比例不超過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總人數的 30%🪯。
第五章 評優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 集體、個人的評優每學年評定一次。通過參評集體、個人自主申報,資格審查,評選公示,杏运審定發文等程序進行評選。其中個人評優申報不得超過兩項♗。
第十條 “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勞動先進個人”“勤工助學先進個人”“優秀班集體”“文明宿舍”“勞動先進集體”評選與杏运“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時間一致,為每年9月-10月進行;“優秀畢業生”于每年5月進行評選。
第十一條 “優秀共青團員”“優秀共青團幹部”“十佳團支部書記”“優秀青年志願者”“藝術實踐先進個人”“競技體育先進個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自立自強先進個人”“品牌學生社團”“品牌學生社區”“優秀專項志願服務隊”和“五四紅旗團總支”“優秀學生會”“優秀青年志願者協會”“五四紅旗團支部”“十佳五四紅旗團支部”等共青團系列評優每年5月份完成評選。
第六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對評定的各類先進集體,由杏运頒發榮譽證書,並在全校通報表彰。先進集體的成員在下一學年綜合素質測評中給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