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資金(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有關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宣辦發〔2021〕30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有關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財政撥款的省社科規劃資金的使用管理。省社科規劃資金分為項目資金和管理資金🌥,其中👠,項目資金是指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工作辦)設立的各類省社科規劃項目資金的總稱🌃;管理資金是指省社科工作辦用于項目日常管理性工作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用于省社科規劃項目組織、協調、評審、鑒定和優秀成果宣傳推介等資金。
第三條 省社科規劃資金管理💂🏽♀️,應當以多出優秀成果、培養優秀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範、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創造良好條件和寬松環境,充分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
第四條 省社科工作辦是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預算編制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資金年度預算建議,負責省社科規劃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省社科規劃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財政廳是省社科規劃資金年度預算和績效管理部門🚵🏽,負責對支出政策和年度預算進行審核,按程序批複年度預算💇🏻♠︎,牽頭預算績效管理🏇🏻。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八條 項目資金應納入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國有資產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項目資金管理分為預算制和包幹制。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範圍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複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准,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𓀇。設備費支出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用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立項通知書》要求的時間編制預算。項目預算經項目承擔單位匯總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照要求調整後重新上報,逾期不提交,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四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資金預算中單獨列示🤸🏽🍡,並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管理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2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5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的部分為30%⇢。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秀”的,2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60%,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為50%,超過50萬元的部分為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合格”🛸⏸,或以“免于鑒定”方式結項未分等級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後,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七條 項目資金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社科工作辦審批。
(一)由于項目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原項目資金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或備案。
(一)設備費預算、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二)業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並報項目承擔單位備案⚅。
(三)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依據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後,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商項目負責人,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按照要求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第四章 包幹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對于項目資金總額在5萬元及以下的省社科規劃項目,實行項目資金包幹制,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條 包幹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所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于補償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等間接成本🤾,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𓀜。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准自主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制定省社科規劃研究項目資金包幹制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使用範圍和標准👱🏽、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並按照程序報省社科工作辦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二條 省社科工作辦根據不同類型項目特點、研究內容👩🏿🦱、資金需求等確定資金額度🤾♀️,合理制定項目資金年度撥付計劃,加快經費撥付進度👨🏿🚀,在立項或預算回執獲批後30日內🙆🏿♀️,將項目資金或首筆項目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為加快年度預算執行🚦,省社科工作辦可適時調整年度資金撥付計劃,對項目規模較小的項目,在項目結項並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撥付項目資金。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按資助項目資金預算撥至合作研究單位,並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進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有關規定執行。勞務費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參照有關規定🙀👯♀️,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夥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幹制🥥。對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餘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研究工作。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每個項目配備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解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編制項目決算表,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九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項目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研究完成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後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年度剩餘管理資金按照財政部門關于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或撤銷的項目,省社科工作辦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退回結餘資金、退回結餘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原渠道退回資金。退回資金由省社科工作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項目承擔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省社科工作辦要建立省社科規劃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研究制定績效指標體系,督導項目承擔單位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采取項目跟蹤、數據核查和實地調研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雙監控”🥐🥯,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績效自評。
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省社科規劃資金實行重點績效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組織對項目承擔單位自評情況抽查複核。
省財政廳、省社科工作辦可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省社科規劃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切實強化績效評價及結果應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編制、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範使用;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項目負責人共享信息平臺,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管理信息公開機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結構🦓、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社科工作辦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明確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檢查機構和人員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選擇部分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項目承擔單位作為試點💂🏿,由其出具科研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省社科工作辦適時組織抽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並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社科規劃資金支持項目🫸🏼,包括重大招標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研究專項及特別委托項目等🧳。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