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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來源: 日期:2024-08-16作者: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以下簡稱聯合基金)項目管理工作,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基金是由省科技廳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高等杏运🧑🏻‍🌾、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社會組織等(以下簡稱聯合資助方)共同提供資金👲🏻💾,在商定的科學與技術領域內共同支持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的基金。

第三條 聯合基金旨在發揮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自然基金)的導向作用💂🏽‍♀️,引導與整合社會資源投入基礎研究,促進部門、企業🥺🧑‍🦳、地區與高等杏运和科學研究機構的合作,培養科學與技術人才,推動全省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條 聯合基金的設立堅持頂層設計、需求牽引、目標導向,須面向國家戰略和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解決區域、行業、產業技術進步急需的科學問題與“卡脖子”技術難題🔋,提高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水平👩‍🦼‍➡️。

第五條 聯合基金是省自然基金的組成部分💇🏻♠︎,按照省自然基金運行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職責設置

第六條 聯合基金的設立📑👩🏻‍🎤,須由聯合資助方提出申請🆒,經協商一致後,與省科技廳簽署設立聯合基金合作協議,明確各方出資額度🫱🏽、資助領域方向、合作期限、運行方式等☠️。

第七條 省科技廳在聯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相關支持政策;

(二)制定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三)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結題等工作。

第八條 聯合資助方在聯合基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年度項目指南建議;

(二)按約定額度提供資助資金;

(三)配合管理和監督項目實施🤹🏼。

第九條 聯合基金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由省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共同研究決定。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條 聯合基金經費由省科技廳統一管理。省級財政科研經費出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聯合基金年度支持經費總額度的30%。聯合資助方資金不納入省財政資金預算管理,應按時撥至省科技廳賬戶📧🙆🏽‍♂️。

第十一條 聯合基金項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撥款方式。

第十二條 聯合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參照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合作協議有關約定執行。

第四章 申報與立項

第十三條 聯合基金項目包括重點支持項目、培育項目等類型⛓。根據實際需要,聯合資助方可協商確定其他類型👩🏻。

第十四條 聯合資助方根據合作協議規定的重點資助範圍,圍繞地方🌵👲🏼、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需求,提出聯合基金年度項目指南建議📣。

省科技廳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相關規劃的貫徹落實📟,根據合作協議及聯合資助方的年度項目指南建議,在廣泛聽取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年度項目指南🚕,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五條 聯合基金指南面向全國發布👨‍👨‍👧‍👧。省外單位申報的,需聯合省內單位作為依托單位。鼓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實施聯合基金項目。

第十六條 依托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聯合基金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曆;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三)申報重點支持項目須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國家級基礎研究項目(課題)🥿;

(四)年度項目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報人即為聯合基金項目負責人✴️。

參與人員與申報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人員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不得超過2個,年度項目指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方須簽訂共同申報協議,約定各方的目標任務、工作責任和經費分配⇢。

第十八條 申報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報項目申報書,經依托單位審核通過後,由主管部門統一推薦至省科技廳🤵🏿‍♀️👦🏻。申報人、依托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負責組織項目評審。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通過評審系統將形式審查🧱、評審意見、是否立項等情況反饋申報人及依托單位🌖,接受並處理異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根據會議評審結果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提出聯合基金年度立項項目及資助經費建議,按程序報省委科技委員會批准後,下達立項文件👩🏽‍🎤。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當在立項文件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合同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廳。合同書主要內容、研究目標和預期成果應與申報材料一致,除評審專家有明確調整意見並經省科技廳核准外💆🏼‍♀️,不得調整項目申報時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合同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聯合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報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依托單位應審核項目進展報告、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等🚵🏼‍♂️,建立聯合項目實施(電子)檔案。

第二十四條 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技術路線自主權,在不降低主要研究目標的前提下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依托單位批准備案,備案手續可作為項目結題時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聯合基金項目變更、撤銷、終止🗜、結題驗收等按照省自然基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注🤸🏻‍♂️。中文標注為“山東省自然基金資助項目XXX(立項編號)”,英文標注為“project XXX supported by Shando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二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項目,依托單位應當積極應用或有序擴散項目成果,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聯合資助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年度項目指南中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 根據聯合資助協議或工作需要🤽‍♀️,省科技廳可以向聯合資助方提供項目申報書🦻🏼、項目任務書🛼、年度進展報告和結題報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5日。原《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創新發展聯合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魯科字〔2021〕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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